兴安盟公安局
政府信息公开
2018-11-28 星期五
  • 兴安盟公安局2022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来源:兴安盟公安局       时间: 2023-01-29 18:17:18

    兴安盟公安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22年兴安盟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报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部分组成。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与兴安盟公安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482-8491675)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兴安盟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切,依法依规及时公开各类公安政务信息,着力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全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积极做好主动公开。推进“放管服”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全年重点围绕行政审批便民化、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户籍业务办理、车驾管便民利民措施、交通道路信息、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等人民群众关心的政务信息进行公开。微信公众号公开各类政务信息1860条、微博公开各类政务信息320条、短视频平台公开各类政务信息1720余条。

    (二)加强政府信息管理。严格按照新《条例》要求,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的审核认定,严格审查政务公开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公开范围和内容,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

    (三)积极推进平台建设。依托兴安盟公安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经常性组织开展发布信息内容的自查工作,指派专人做好执行法规条例、行政执法、文件、户籍管理等栏目的信息发布,及时更新维护各栏目信息内容。

    (四)强化公开监督保障。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业务咨询和投诉建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各负其责、统一管理、分级监督的管理工作机制。

    (五)依申请公开情况。今年未收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19042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73.9671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及时性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三是政策解读形式还需进一步多样化;四是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等公开平台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

    (二)改进情况  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条例》,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对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办理、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作用发挥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目标,为实现全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2〕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28号)《兴安盟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兴安盟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兴政公发〔2022〕1号),完成了年度各项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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