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兴安盟行署、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公安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结合全盟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监管事项的监管工作,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范围。下列情形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未列入当前执行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2.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或重点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
4.转办、交办、督办案件的;
5.市场监管领域突发性事件的;
6.其它不适用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进行查处,确保领域内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八条“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进行处理,确保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等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检查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盟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安盟公安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