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详情页

兴安盟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来源:兴安盟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4-07-15 14:58

字体大小:A+ A A- 分享: 打印
兴安盟公安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信息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机构信息 行政权力自治区指导部门 中介机构自治区指导部门 备注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主项名称
对应的行政权力
事项子项/情形名称
行政权力
实施部门
行政权力行使层级 中 介 服 务 设 定 依 据 委托主体 中介费用
承担主体
中介服务结果要件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资质颁发(从业条件管理)部门 资质(从业条件)名称 资质(从业条件)等级
1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单位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 1.首次申请
2.换发申请
盟市公安机关 盟市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改)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2012年5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8.1 许可证管理 8.1.1 申请8.1.1.2 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见附录 B)及下列材料: a)自有或租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b)……。
申请人 申请人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报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安全(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盟市公安机关 盟市级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 申请人 爆破设计、 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一级资质、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二级资质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3 安全评估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举办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盟市公安机关 盟市级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2016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 24284-2009)
    7安全评估:7.1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进行安全评估。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申请人 申请人 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1.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
2.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登记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盟市、旗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人 申请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盟市、旗县级公安机关 盟市、旗县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2017年修订)
    第十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人 申请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国家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盟市公安机关 盟市级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2007年6月22日发布)
    第十六条  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申请人 申请人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通过国家认证体系认证的机构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网络安全等级测评与检测评估机构服务认证(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认证工作处于过渡阶段,新规范出台前,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已审核推荐的全国207家测评机构仍可正常开展业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