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结果:A 类
兴公函〔2024〕15号
兴安盟公安局对盟政协第十届委员会三次会议第0312号提案的答复
刘海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社会车辆占用公交停车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我盟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我盟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的发展却明显缓慢,已经不能满足交通流量较大时的各种需求,交通拥堵时常发生,学校周边私家车占用公交停车位的情况时有发生,交管部门已建议住建、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做好城市交通主干道路网络的扩能改造工作,同步更换老旧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增加沿街泊车位,一定程度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公安机关按照事权,提升路面见警率,加大对占道违法停车的处罚力度,今年以来,查处私家车占用公交车停车位交通违法行为152起,主要集中在乌兰浩特市第八中学附近公交车站点,已经对该路段禁行标志标识进行完善,对于违反道路交通规定驾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
感谢您对兴安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注!
兴安盟公安局
2024年7月8日
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 办 人 姓 名:杨岩
承 办 人 电 话:13514823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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