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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安局通告

来源:兴安盟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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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加强草原、林地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规定,兴安盟公安局决定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林地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占用毁坏草原林地。对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垦草原,造成毁坏面积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并造成严重毁坏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或两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分别达到公益林和商品林标准一半以上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并造成严重毁坏草原面积20亩以上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10亩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盗伐林木。对于盗伐林木蓄积不足5立方米、幼树200株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盗伐林木蓄积5立方米以上、幼树200株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滥伐林木。对于滥伐林木蓄积不足20立方米、幼树1000株以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对于滥伐林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幼树1000株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毁坏林木、林地。对于毁坏林木、林地的数量或面积较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被毁坏树木价值达到5000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兴安盟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对毁林毁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也请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积极反映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我们的绿色家园。 

举报电话:110                       

兴安盟公安局 

202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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