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集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检举揭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走私、持有、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全面收缴流散社会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线索举报范围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走私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贩卖枪支、弹药或者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信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线索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检举揭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需提供被举报对象身份相关的信息以及简要说明被举报对象的违法犯罪事实;举报互联网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要提供明确有效的网址、链接或者其他相关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记录、其他相关内容截图等材料;
(二)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三、举报奖励办法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及零部件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非成套枪支散件30件)或者气枪2支(非成套枪支散件60件)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奖励。收缴涉案物品不够上述刑事案件标准但构成治安案件处罚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千元-5000元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万元奖励。收缴涉案物品不够上述刑事案件标准但构成治安案件处罚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元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打掉相关犯罪团伙或非法制贩,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摊(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破获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摧毁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10万元以下奖励;
4.破获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犯罪案件、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给予2万元奖励;
5.破获非法制造、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重大刑事案件的,给予2万元以下奖励;
6.摧毁非法制贩、销售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摊(窝)点的,给予1万元奖励;
7.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根据本地区涉枪涉爆危害问题程度,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举报情况涉及上述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四)各级公安机关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予以严厉查处。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在案件办结后,举报人按照受理公安机关的通知,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1.公安机关已侦查掌握或正在侦查核实的线索;
2.举报人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等公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务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或举报线索是由上述人员提供的;
3.同案犯检举的;
4.提供虚假线索骗取奖励或编造事实诬告他人的;
5.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对象不明,无法查证属实的;
6.违反法律、法规或按照相关规定不应予以奖励的。
四、线索举报途径
(一)举报电话:0482-110
乌兰浩特市公安局:0482-8250025
阿尔山市公安局:0482-7123110
科右前旗公安局:0482-8398110
科右中旗公安局:0482-4664110
扎赉特旗公安局:0482-6132110
突泉县公安局:0482-5166110
岭南农垦分局:0482-3991110
(二)通过信函向兴安盟公安局、各旗县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举报;
(三)到兴安盟公安局、各旗县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向办案民警举报;
对提供线索的群众,公安机关承诺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泄漏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兴安盟公安局所有。
兴安盟公安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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