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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注意!疲劳驾驶新规即将实施,不止看时长!

来源:公安厅 发布时间:2026-03-27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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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生理、心理机能出现失调,驾驶技能随之下降的危险现象。

可一直以来,疲劳驾驶认定都存在诸多争议:你非我,焉知我疲不疲劳?长时间驾驶车辆是多长时间?驾驶人睡眠质量是否差或不足,外人如何知晓?这类违规行为往往陷入“说不清、难界定”的困境。

针对这一执法与普法痛点,2026年1月,公安部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下文简称《规则》),这项新规将于2026年6月1日全国落地执行!

《规则》中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情形、调查取证内容和方法,让疲劳驾驶认定有章可循、有理有据,终结以往模糊界定的局面。

《规则》中关于疲劳驾驶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1、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3、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特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二、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1、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人出现生理性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一种脑电测量设备适配疲劳程度的等级分级算法。表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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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秒以上的行为

2、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3、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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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路上,犯困一秒、危险万分!稍不留意就会车毁人亡,害人害己。《规则》的出台,用时间、监控、脑电波、睡眠情况等客观证据说话。统一认定标准、明确执法尺度,让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日常执法中,对疲劳驾驶的界定更精准、执法更公正。同时,也能倒逼驾驶人主动防范疲劳驾驶,从源头减少因疲劳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全力守护道路出行安全。

来 源:公安部


编 辑:戴思惟 

校 对:陆   晗  沈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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