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
2018-11-28 星期五
  • 基层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警方发布 > 文章详情
    非法狩猎,抓!!!
    来源:兴安盟公安局       时间: 2023-02-20 08:58:00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退耕还林政策的逐年实施野生动物的踪迹也越来越多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开始捕猎野生动物以谋取私利近日,兴安边境管理支队伊尔施边境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

    2月份以来,伊尔施边境派出所民警得到线索:辖区有人非法狩猎野生保护动物,获得线索后所内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前期侦查。2月13日,民警掌握充分证据后在犯罪嫌疑人家中将其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枪管一根,野生狍子肉以及内脏共计45.18公斤,各种河道野生鱼类共计43.04公斤。

    1.jpg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如实供述了长期以来,自制和购买非法猎捕工具41件,在辖区周边使用非法猎捕工具非法狩猎狍子若干只(系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国家保护野生鱼类若干斤(哲罗鲑、青鳞鱼、柳跟鱼、白鱼、鲶鱼)。目前,此案已移交阿尔山市公安局环食药刑侦大队,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兴安警方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珍爱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如若发现非法猎捕滥食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请积极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联系我们 | 郑重说明 地址:兴安盟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同德东街

CopyRight © 2016. XAMGA All Rights Reserved

蒙公网安备 CA071300000409644820002号; 蒙ICP 备13001283号-1 网站标识码 : 1522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