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公安局
2018-11-28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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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安盟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兴安盟公安局       时间: 2023-09-15 19:21:22

    为巩固环境治理成果,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打赢污染防攻坚战,根据《兴安盟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积极引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原则,开展全盟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坚决打击整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减轻空气污染,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文明、宜居生态环境,坚决打赢污染防范攻坚战。

    二、区域划定

    (一)禁放区域。

    1)国家机关、学校、医疗机构、老年休养场所、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

    2)重要物资库、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

    3)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

    4)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高压电线、变压器、变电所,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生产、经营、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飞机场、车站、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内、

    7)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8)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9)林地、绿地、苗圃等禁止烟火的区域;

    10)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1)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以上范围内全年全域禁放。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限放区域。各旗县市除禁止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实行限制燃放,具体区域及限放时段,由各旗县市按本地实际设定,并上报盟行署备案。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开展宣传发动。自即日起,建立由(宣传、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交通、民政、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宣传工作机制,具体由委宣传部负责。

    1、新闻媒体宣传。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专题栏目、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互动以及滚动字幕等多种形式,对禁限放政策进行集中宣传,尤其是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限放规定,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深度报道,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

    2、基层宣传。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宣传工作方案,将禁限放宣传覆盖社区、商户、家庭;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点宣传,确保禁限放政策全民皆知、深入人心。在小区各出入口、通告栏、单元门、电梯内张贴禁限放公告,劝导和制止违规燃放行为。

    3、交通宣传。在公交车载电视等区域播放禁限放宣传标语和宣传片;在飞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城主干道、长途汽车站及公交车站醒目位置设置城区禁限放警示标牌。

    4、校园宣传。在校园内张贴禁限放公告、禁放宣传标语,电子显示屏、校园广播滚动播放禁限放标语,实现学校家庭全覆盖。

    5、通信宣传。利用电信运营商、各类媒体、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在春节、元宵节等烟花爆竹使用密集期,通过群发短信、公益广告、朋友圈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禁限放公告。

    6、重点部位宣传。在工地、影剧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宾馆酒店、医院、殡仪馆、公共墓地、婚姻登记、婚庆公司等重点场所,多种形式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7、单位内部宣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禁限放规定和相关知识,要求广大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禁限放规定。

    (二)预防违规燃放隐患。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管理职责,提前消除本行业单位、企业违规燃放隐患。各旗县市、乡镇(苏木)、村(嘎查)要加强群众工作,提前掌握辖区红白喜事、搬家、生子、升学等易发生违规燃放行为信息,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消除违规燃放隐患。

    (三)开展集中整治。各级公安、应急、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时段开展集中整治,实行联合执法;对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禁限放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四)严查违规燃放行为。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建立以公安、应急为主,其他部门共同参加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查处工作机制;加强对违规燃放高发区域的日常巡查,对发现和群众举报的违规燃放行为迅速反应、及时查处,依法严厉处罚。

    (五)建立考核机制。委、行署指定专门机构,成立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禁限放办),并要求各旗县市也相应成立办公室,负责及时制定考核办法,将禁限放规定纳入政府日常管理考核中。

    四、工作职责

    (一)禁放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旗县市禁放办、相关单位认真贯彻禁限放有关规定,定期组织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各旗县市禁放办开展工作。

    (二)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发布禁限放公告,明确禁限入区域、违规燃放法律责任、举报方式和奖励等事项;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建立非法运输、违法燃放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申请禁放办给予奖励;对宾馆、酒店、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未及时劝阻、举报责任范围内违规燃放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积极参加联合执法;建立违法生产、经营、销售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制定有关政策,依法收回禁限放区域内已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烟花爆竹禁限售等相关协调工作。

    (四)宣传部。负责牵头制定禁限放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禁限放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并将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乡镇、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实施考核;组织发布禁放倡议书。

    )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依法取缔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依法查处因燃放毁坏城市绿化、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及时劝阻、举报违法燃放行为,及时组织清扫燃放废弃物;积极配合开展禁限放宣传,在办理户外商业活动许可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得违规燃放;积极协同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

    政法委负责将禁限放工作纳入年度综治考核,对直相关部门和各旗县市进行督查考核。

    )住建局。负责禁限放区域内建筑工地的禁放宣传,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严格遵守禁放规定指导各级物业管理部门督促禁限放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放宣传和违规燃放劝阻、举报工作。

    )民政局。负责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在各民政办和婚姻登记处开展禁放宣传,对婚丧嫁娶活动遵守禁放规定。

    生态环境局。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协同开展禁限放工作。

    (十)市场监督局。在禁限放区域内停止核发包含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注册中,告知新设立的市场主体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积极协同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积极参与燃放安全管理宣传,接受违法燃放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移送违法线索。

    (十)商务口岸局。加强宾馆酒店禁放工作监管,要求经营者在承办宴席时,主动签订禁放责任书,劝阻、制止在酒店门前的违规燃放行为;对商贸企业等单位开业等各类庆典活动进行禁限放宣传指导。

    (十工信局对各类工业企业等单位开业等各类庆典活动进行禁限放宣传引导。

    (十文化旅游体育局督导旅游景区禁限放工作;要求景区经营者在承办宴席时,主动签订禁限放责任书,劝阻、制止在酒店门前的违规燃放行为。

    (十)教。组织中小学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活动,把禁限放要求传达至每位师生和家庭成员。

    (十)交通运输局。组织在公共交通设施、站点开展禁限放宣传;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时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积极参与联合执法,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十)财政局。负责禁限放工作经费保障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兴安盟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禁限放办),由李军任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由公安局分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全所有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禁限放工作的参与单位,建立禁限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禁限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负责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负责开展禁限放工作确保工作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提高认识、细化方案。各级领导干部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在职责范围内全力抓好禁限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完善配套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强协作,建立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工作成果。

    (四)严格执法,加强督导。各职责部门必须严格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阻碍执行职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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